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近日,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内部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事实,合计被罚款142万元。
经查明,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财务数据不真实。
2019年1-4月,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相关银保渠道产生营销费用2077648元。为兑现上述营销费用,该公司使用购买的发票在财务凭证下以列支“宣传用品费-报销银保宣传用品费”方式报销,报销金额2258720元。上述报销费用按销售方案和业务量转账给区域业务经理,合计转账金额2097375元,该笔款项用于银保渠道的业务拓展、渠道维护。
(二)内部管理混乱。
一是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管理团队存在亲属关系且人事档案部分信息不真实,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在审计发现问题后怠于整改;二是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存在内部员工管理机制不健全,员工涉嫌参与非法集资。
上述事实有营销方案、营销费用明细账、签报批单、财务凭证、发票报销明细表、转账交易截屏和明细表、信访举报调查报告、造假简历、任职资格批复、离任审计报告、人事变更资料、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调查笔录、业内案件专报、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罚款。
上述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的规定,对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四十一万元。
时任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总经理陈章华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陈章华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潘建为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潘建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1月-2018年12月,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项下的会议培训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科目共列支费用94笔,合计金额372121元。上述报销费用实际用途与报销单所列支用途不一致。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虚列费用明细账、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用途相关证明、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信访举报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
综上,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罚款。
时任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副总经理高建民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高建民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业务数据不真实。
2013年10月-2017年9月,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将本应该分配给符合代理人的孤儿单进行调整分配,合计将122人的应递归保单调整至其他人名下,涉及孤儿单1436件,保费1040.6万元。
(二)内部管理混乱。
一是在上岗、面试环节乱收费;二是管理团队存在亲属关系且人事档案部分信息不真实;三是内部工作微信群存在汇报非保险理财销售情况;四是内勤人员和代理人管控不严,存在部分人员参与非保险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上述事实有个险渠道孤儿单分配及管理办法、孤儿单分配情况统计表、续佣金返还记录、调查笔录、信访举报问题调查报告、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审计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转账记录截屏、垫付返还记录、签报单、新上岗业务员清单、业内案件专报、造假简历、任职资格批复、人事变更资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两项共计罚款五十一万元。
时任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经理徐宏昌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给予徐宏昌警告,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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